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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成立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副总理胡春华担任组长

          发布日期:2019-08-21 浏览次数:5060

                 8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成立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决定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亲自担任组长,人社部部长张纪南、国务院副秘书长丁向阳、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公安部副部长孙力军、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易军担任副组长。此领导小组的成立,展现中央对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大决心,有望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顽疾”。

                 又讯 此前,人社部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7章57条,其中包括14条工程建设领域特别保障措施。

                 《征求意见稿》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应当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其中明确,当有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三种情形之一,出现拖欠为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或施工任务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14条工程建设领域特别保障措施,包括: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落实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备案;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承包单位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项导致拖欠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资等。

                  关于欠薪行为的惩戒,《征求意见稿》也从多个方面明确了惩戒措施。其中要求,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未执行本条例有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存储工资保证金等规定的,除处以罚款外,在依法改正前不得承包其他施工项目;拒不改正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降低其建筑施工资质等级;拒不改正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资质。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包括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等10条措施已于去年开始实施,条例将有关规范及保障措施加以完善并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2019年要基本实现农民工实名用工、按月发工资、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全覆盖,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民工工资无拖欠。(信息来源:建筑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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